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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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四川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学会(英文译名SICHUAN PROVINCE SOCIETY OF VOCATION AND ADULT EDUCATION ,缩写为SSVAE)。本会会员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性质:全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群众性、学术性、服务性社会团体。由职成教院校、职成教科研机构、地方职成教学会、 企事业单位和从事并热心于职成教育、有志于研究职成教育的各方面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 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 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 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坚决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推动四川职成教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 建设为目标,以类型教育规律为遵循,围绕四川中心工作,服务四川发展大局,产教融合,紧贴基层;坚持政治建会、服务 兴会、学术立会、创新强会、依法治会,整合社会资源,团结、组织全省广大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院校和各级各类职成教科 研机构,开展学术活动。促进四川现代职教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的改革发展、提高四川职成教育适应性;为建设四川职业教育 强省、人力资源强省和技能型社会,助推城乡社区治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 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教育厅。

第六条 本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相关内容。宣传职成教 政策、研究职成教理论、推广职成教经验、反映职成教建议,为职成教院校和有关行业、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推动职成 教发展。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 开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等活动,组织有关职成教育重点课题的研究与成 果推广,探索职成教育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改革创新;

(三) 开展业务咨询、业务培训和其他推动职成教育改革发展的社会服务活动,提供信息资料和报告;

(四) 组织搭建产、学、研交流与服务平台,推进产行教融合、校企科合作;

(五) 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或授权下,组建专家团队,开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学术科研、教育教学 成果的第三方评估与诊断;

(六) 依法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 按规定、依法编辑、出版、发行有关书刊和资料;

(八) 接受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中国成人教育协会、省教育厅委托的工作,为职成教育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九)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一) 单位会员包括各市(州)职业教育(或成人教育)学会;与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相关的行业教育学会;各级各类职业教育 、成人教育院校;职成教科研机构和服务机构;参与、支持职成教育发展的其他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

(二) 个人会员是指热爱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事业并有一定研究能力的专家学者、教师和企业家,以及职成教育管理、科研、 服务等机构的人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的社会法人资格,个人会员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三) 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四) 愿意参与职成教育科学研究和改革实践活动;

(五) 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学研究和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资料与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未经同意一年未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 (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应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其职权是:

(一) 组织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增补理事、聘请顾问;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任期5年。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日常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审议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权威和核心地位,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德好,政治素质高,作风民主正派;

(三) 热心本会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选举前应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意见,选举后须报经业务主管单位 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代表大 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应满足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一般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戓领导职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 主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检查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经常性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属专职人员,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其他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置学术委员会。

(一)学术委员会是学会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深、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大的学术影响力,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组成;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学会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五章 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1-3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监事与理事不得相互兼任。本会的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会监事每届任期五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学会各项工作执行落实情况,监督学会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列席会长办公会会议;

(三)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积极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法人机构范围内的财务统一管理。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 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 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 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7月3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